服务租车
租赁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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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电议或面议
租车其他车型也可
我们看到当**些互联网用车公司在沈阳等地推广的方法是通过当地租赁公司合作,让私家车主租赁公司作为专职司机,从而实现车辆的运营和驾驶员的合法性,法律风险。所以这些公司会有专人对司机进行培训,除了一些礼仪之外,更多的培训是让他们在回答执法、乘客问题的时候,车辆所有权、驾驶员归属公司的问题。整个过程如同是和交通部门“”,给人的感觉很不舒服。而我们现在租车不断进取,在这个“潮流”下依旧坚持自我,车辆正规,保险齐全。
失去公务车改革这块天上掉下来的蛋糕,P2P租车如同自断一臂,甘苦自知,当别人的双手剑法使得行云流水时,P2P租车的臂刀如何玩得转?这毕竟不是张彻的片啊。
在商务租车的细分市场上,用户关注的同样是服务:路痴型的用户会招唤Uber的代驾服务,对自驾有兴致的会选择神州租车,表面创新却没有服务的P2P租车在价格之外的竞争力在哪?而价格对可以报销的群体恰恰不是核心的考量因素。
另一个问题在于财务机制,P2P租车给客户开具全额,这与它付给车主的酬劳并不对等,而车主既不是P2P公司的员工,又不可能给P2P公司提供,这些费用在财务模型上是如何冲抵的,外人仍然不得而知。从长远看,中国的P2P租车公司要转型为商业模式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探索。
租车是上海汽车租赁的一员,竭诚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租车服务,承接:机场接机送机,商务租车,会务租车,旅游大巴包车,大巴租赁,婚庆租车,市区用车,城际包车等,每天还有特价车型推出,免费成为本公司会员可享受更多优惠。
多项禁令直指“租车+代驾”模式!!!
多项禁令直指“租车+代驾”模式
通告内包括多个“严禁”: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人员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几项严禁,涵盖“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等软件提供的“租车+代驾”模式。
11月14日讯据厦门日报报道“租车+代驾”,乘客坐的是从租车公司租来的车,钱交给代驾公司司机,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营运?12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告,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私家车主等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发现一辆暂扣一辆。
无经营许可都算“”
市交通运输局介绍,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揽客,都属非法营运,也就是“”。这份通告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圈定的禁止范围,与近期开始兴起的“滴滴专车”和快的“一号专车”等软件提供的服务高度重合。
通告对汽车租赁企业性质进行明确: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对租赁车辆拥有全部合法产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合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通告内包含多个“严禁”,如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等。
发现非法行为将暂扣车辆
通告还进一步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车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比如,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应当和承租人签订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承诺租车用途合法合规;租赁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发现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履行,收回在租车辆。
一经发现对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私家车辆,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暂扣车辆,并按“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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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培训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当地交通部门对这种租车行为贴上“违法”标签,让企业必须要搞这种“地下”游戏。另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互联网打车软件作为轻公司,他们在各地的推进都依靠代理机构进行,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核、车辆的安全检查等方面或许会存在一定漏洞,毕竟代理机构会为了完成任务获取利润而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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